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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1-06 15:45)    点击:1255

27日晚间21时55分,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微言教育”发布长微博称,教育部表示坚决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条长微博显示,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已平稳结束。日前,教育部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教育部表示,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绝不姑息。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今年考研将特别加强作弊的处罚力度。新颁布的2016年考研六大政策其中之一就是根据刚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张广瑞律师,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合同、建筑工程、股权转让、公司治理、新三板、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重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1.若泄题属实,泄题者将受到什么处罚?

 

张律师分析:针对泄题问题,若泄题属实。根据泄题者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不同的罪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单纯的就泄题者的泄题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具体是否构成本罪还需要根据泄题者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等情形进行判定;其次,如泄题者只是将题目泄露给了不参加考试的人员,再有这些人员将题目出售给广大考生造成情节严重的,泄题者的行为只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再次向广大考生出售考题的人员可能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考试作弊罪。

 

相关法条:《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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